《涡阳县科技人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6月11日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涡阳县科技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对科技人才的需求,促进科技进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并表现出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人,他们是科学知识的载体,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杰出代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科技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各地、各单位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户口未迁入的,由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帮助解决暂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而建造的住房,减半收取城市配套费、购置的房产免收交易费。对引进的副高以上的人才,在涡定居者,优先解决住房,或按房改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3万元,
第六条 企业引进人才养老保险费用的90%,由企业交纳。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职的副高以上的人才,用人单位视其情况免费为其安装电话,并适当解决通讯和书报费。
第八条 企业高级科技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也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科技人员持有的非职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 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政府按企业每年新增缴所纳个人所得税2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引进科技人才所需生活安置、再学习和培训费用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工作(包括科技管理人员)的科技人员,退休时可按下列条件提高退休工资标准。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国家科技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的获得者(集体奖名次按国家和省科委有关文件确定),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获省或国家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奖、发明奖、“星火”奖一、二等奖者;获国家级奖三、四等奖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奖、发明奖、“星火”奖三、四等奖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者,其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与原退休费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100%。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赢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 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其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企事业单位,应允许有序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 等待遇和各种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批,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 经费自筹的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推行科技人员竞争上岗,受聘人员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和使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要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
第十五条 放宽部分高级科技人员退休政策。对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老科技工作者,如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适当推迟退休时间或返聘。
第十六条 人才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科技、人事、工商、税务、公安、教育及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科技人才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定点联系民营科技企业中优秀专家制度,要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应遵纪守法,正当经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和奖励,取消该优惠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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