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卫生政策>卫生法规>文章内容
依法规范“120”刻不容缓
来源:健康报 作者: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杨秋霞 发布时间:2007-02-22

    拨打“120”是急、重病人及救治突发事故受伤者首选的应急措施。然而,与“120”使命不符的现象现在时有发生。某市一家医疗条件较差的私营医院因垄断“120”急救电话,使3名患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某城市发生特大交通事故,“120”救护车却把伤者送到了最远的一家医院……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与我国目前缺少相关“120”急救法律规章不无关系。依法规范“120”已刻不容缓。

  “120”号码使用管理混乱
  “120”是公益性电话号码。2003年3月1日实施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把“120”规定为全国通用急救呼叫号码,出发点是“为民”、“便民”。但我国不少地区的“120”使用、管理均比较混乱,使其急救功能大打折扣。混乱的突出表现在“120”的落地管理。
  据分析,我国目前“120”落地方式有:
    “京沪模式”即在市区设立统一的“120”指挥系统平台,并延伸到各个区县。所有通信运营公司的“120”特服号都指向一家运营商。运营商再统一指向“120”指挥系统平台。因此,不管在市区还是在郊县,电话用户只要拨打“120”,都会通过网通或者电信公司直接接到“120”指挥系统平台,指挥系统平台再指向落地“120”指定医疗机构。
  “天津模式”即在市区建立“120”指挥系统平台,但不延伸至郊县,郊县的电话用户拨打“120”后,由指挥系统平台以人工方式转接到“120”指定医疗机构。
  “垄断式”即“120”的使用权属于某一特定医疗机构,凡紧急呼叫“120”的信息,只能接入这家医院。“120”救护车舍近求远、救治不及时因此而产生。
  “多头式”即在同一市区,“120”的使用权同时归多家医疗机构拥有,对“120”的呼叫也同时接入多家医院。“120”救护车“撞车”、“抢人”现象由此引发。
  “各自为政式”即在同一市区,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多家电信运营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120”急救呼叫服务时“各自为政”,互不相通。如联通用户拨打“120”,只能打通与联通签约的医疗机构,其弊端与“垄断式”无异。
  上述“120”落地模式的不统一,反映出我国对“120”使用管理十分缺乏。除了前两种模式符合急救的“四统方针”和“四就原则”外,其他模式都不规范。应尽快立法保护“120”资源的合理配置,扭转“120”使用、管理的混乱局面,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120”急救合同内容需规范
  “120”是免费公益电话号码,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但对于拥有“120”使用权的医疗机构,又是一条效益线。通过“120”形成的医患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的两个特点。其一,这类合同是患方在危难时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二,患方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机会和能力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实现“120”的公益目的,保护广大患者的利益,国家必须对这类合同进行管理和规范。第一,应明确规定,接到“120”呼叫的医疗机构的强制救治义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诊救治。第二,统一规定医疗机构出诊急救的收费范围及标准。第三,规定医疗机构须提供必要、充分的急救措施。第四,明确医患双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责任。

  “120”急救合同如何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有人认为,拨打“120”电话求救行为是要约,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医院出车急救,急救中心和医院为承诺方,同意出车就是承诺。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关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将拨打“120”求救行为作为要约,急救中心或医院就有权利拒绝出诊且无需通知求救者。这样的结果有悖于“120”的宗旨,是站不住脚的。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认定,应贯彻接到“120”急救呼叫的急救中心或医院负有强制订约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的原则。即使依照要约、承诺理论确定“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应明确只要患者拨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医院须及时出诊。
  因此,“120”急救电话,对于电信部门来说,须依法提供免费公益性服务。对于医疗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管理急救工作的一个窗口。对于具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既意味着效益,但更重要的是责任。而对于需要急救的患者则是一条“生命线”。
  基于“120”产生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冲突的现状,国家应尽快立法保护其公益地位及功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时明确规定“120”使用、管理的法律关系及内容,使人民法院在解决“120”急救合同纠纷时有法可依。违规者可依法得以严惩,使人民群众享有保障生命健康的权利落到实处。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