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医院治安秩序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联合通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1、医疗卫生单位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防范和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在医疗卫生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从事违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或刑事法律的行为。
2、对扰乱医疗卫生单位秩序、损害医疗卫生单位财产、侵犯患者及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接警后要迅速出击,有效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努力建立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认真处理、耐心解释,并向患方告知有关政策和处理程序。
4、患者和家属要自觉遵守医疗卫生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患者和家属要严格按照医嘱配合诊治工作,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疗卫生单位反映,争取妥善处理。患者认为属医疗事故的,应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处理,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患方代理人不得超过3人。
患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寻衅滋事,不准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拒付医疗费、不准占据或冲击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不得妨碍上述单位的正常秩序。
5、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停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死者家属或单位接到医疗单位病人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立即火化。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准干涉和阻挠对尸体的常规处置,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禁止将尸体移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超过尸体存放时间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禁止在医院摆设灵堂和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禁止在医疗卫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医托”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各种形式的行骗违法活动,医疗卫生单位对查获的“医托”应及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医疗卫生单位内摆摊设点,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堵塞救护车、医护人员和病人出入通道,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确保患者的急救、诊疗、休息和康复。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OO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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