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嫖娼
来源:sj 作者:亚西 发布时间:2007-02-21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
据上所述,嫖娼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我们反对那种“小姐指认+刑讯逼供+诱供=嫖客”这种种办案公式。公安机关的警员往往为了完成罚款“任务”,利用一些男士的心理状态(即无论有没有那种事,都不愿意公开),采取非法的办案程序,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罚款,而且,我们发现,警员中的一些人,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办事,也不开具国家规定的行政处罚单据,不告知当事人的听证、复议和诉讼权利。现在更有甚者,在“严打”过程中,公安干警带着“小姐”上街指认,只要被小姐点上,立即带回警局,先是和言悦色,诱你承认;后是拍桌打凳,逼你承认;再是手铐电棍,打你承认。只要承认了,罚款走人。
倘若要认定一个男子是否嫖娼,必须要有足够的书面证据和物证给予证明。如男人与女人的勾引、结识、讲价、支付金钱等等过程,男人的精斑、避孕工具等。没有这些证据,则不能认定男子嫖娼了。另外,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在密室里,即便有金钱交易、存在打情骂俏行为,但实际上没有性器官的接触,也不能认为是“嫖娼”行为。
据上所述,嫖娼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我们反对那种“小姐指认+刑讯逼供+诱供=嫖客”这种种办案公式。公安机关的警员往往为了完成罚款“任务”,利用一些男士的心理状态(即无论有没有那种事,都不愿意公开),采取非法的办案程序,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罚款,而且,我们发现,警员中的一些人,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办事,也不开具国家规定的行政处罚单据,不告知当事人的听证、复议和诉讼权利。现在更有甚者,在“严打”过程中,公安干警带着“小姐”上街指认,只要被小姐点上,立即带回警局,先是和言悦色,诱你承认;后是拍桌打凳,逼你承认;再是手铐电棍,打你承认。只要承认了,罚款走人。
倘若要认定一个男子是否嫖娼,必须要有足够的书面证据和物证给予证明。如男人与女人的勾引、结识、讲价、支付金钱等等过程,男人的精斑、避孕工具等。没有这些证据,则不能认定男子嫖娼了。另外,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在密室里,即便有金钱交易、存在打情骂俏行为,但实际上没有性器官的接触,也不能认为是“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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